塊陶阿!FTX出金了,然後呢?加密貨幣在台灣怎麼課稅?

 

對台灣幣圈的朋友而言,今年絕對是最熱烈也最慘澹的一年。

從年初NFT狂潮,從Phanta Bear到Stepn,大家都在尋找元宇宙裡虛實整合的各種可能;年中遇到黑天鵝事件—Luna崩盤,以及美國政府對加密貨幣產業的監管政策、更甚至烏俄戰爭的發生,在在影響著投資人的不信心。

沒想到今年剩下兩個月的時候,迎來今年最大的重擊─FTX破產。

這個號稱世界第二大交易所,也被大家深信是大到不能倒的平台,固定年利率5-8%的高收益存幣服務,在幣圈盡是10倍20倍收益的賽道中,讓相對保守的投資人有個參與的管道,對槓桿開比較大的投資人來說也有個避險的地方。

事件發生後,動作快的馬上出金,跑的不夠快的,資產瞬間蒸發。

加密貨幣在台灣除了洗錢防制的部分有受到規範外,其餘並無明確主管機關權責,也不受政府監管;所以針對投資損失的部分政府機關也無法提供相關協助。

日前財政部雖然提到如果有交易損失可以抵稅,但沒有說的是,前提必須要有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沒有,往後3年也沒有,那其實什麼都抵不到。

那有成功出金的呢?又怎麼處理?

其實不管是在本次事件後出金的,還是之前獲益後就把虛擬通貨兌回法幣的,通通會遇到課稅的問題。

想想,以國稅局的角度而言,突然一筆大額資金進到你戶頭,除了懷疑你洗錢外,也會認為你是否有隱匿收入。

只是,課稅當然沒問題,但台灣目前也還沒有明文規定怎樣的狀況需要課稅、或者所得的計算、稅務報繳的方式等等,在資訊尚不明朗的狀況下,投資人不免擔心不小心就被認定是逃漏稅。

目前台灣傾向在「加密貨幣」兌換成「法定貨幣」時,計算已實現損益來課徵所得稅。

而個人綜合所得稅在台灣屬於屬地主義,只針對「境內所得」課稅,財政部目前也多以是否在「境內平台」交易,初步判斷是否為境內所得。

若在境外平台交易,則屬於海外所得範圍,應該計算「基本所得額」,就是大家常聽到的670萬免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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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若屬於境內資產,會以財產交易所得的方式計算綜合所得稅。以於MAX入金的金額為成本,出金的金額為收入,相減後計算所得,再適用相對應的稅率級距計算稅額。

(例如:入金台幣50萬,出金台幣200萬,相減後所得為150萬,以150萬計入綜合所得額;如果是入金台幣200萬,出金台幣50萬,財產交易損失150萬,若當年度有其他財產交易所得50萬,則可以扣除,但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50萬為限,而不是150萬通通抵扣;若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不足扣除者,得遞延3年)

若是透過幣安兌回美金,回到外幣帳戶的話,多直接以海外所得認定。

一樣也是收入減成本等於所得,但海外所得100萬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等於100萬以下免稅。

但如果海外所得超過100萬以上,就應該計入基本所得,只是就舉例如下:

例一:綜合所得淨額50萬,海外所得200萬,合計250萬,小於免稅額670萬,所以海外所得部分等同免稅。

(50+200-670)<0

例二:綜合所得淨額500萬,海外所得200萬,合計700萬,超過免稅額30萬部分,應課基本稅額20%=6萬

惟,若原本綜合所得淨額計算一般稅額>基本稅額,還是以一般稅額繳稅即可

計算式說明如下

基本稅額(500+200-670)*20%=6

一般稅額500*40%=200

200>6,以200萬納稅即可

例三: 綜合所得淨額50萬,海外所得650萬,合計700萬,超過免稅額30萬部分,應課基本稅額20%=6萬

惟,若原本綜合所得淨額計算一般稅額<基本稅額,應該另就差額繳稅

計算式說明如下

基本稅額(50+650-670)*20%=6

一般稅額50*5%=2.5

2.5<6,應再繳3.5萬元稅額(6-2.5=3.5)

其實誠實納稅除了讓資金運用沒有疑慮外,也可以作為財力狀況的一種證明。在未來如果有像銀行貸款買房的時候,會比較容易獲得銀行的信任。

另外就加密貨幣換回法幣的行為,參考台灣實務上對遊戲幣查核的案例,也很有可能涉及「營業稅」的範疇。

若將加密貨幣視為一種數位資產的買入賣出,就稅法規定,銷售金額大於4萬元,就要設籍課稅。

但回歸「境內外交易」的認定,是否就單純以交易所的所在地為辨識標準,我認為在法規上還沒明訂的狀況下,都還有近一步的討論空間。

建議投資人應該還是要記錄、保管好個人的出入金紀錄、資金流程,以利未來在向國稅局說明時,有外部文件可以證明。

也建議投資人在出入大筆資金前,務必向會計師或專業人士尋求協助,做好稅務申報,又或者,持續HODL到牛市來的那一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