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常感到困惑,為什麼每年的5月他們必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在9月又需要再次繳納稅款。對許多人來說,這似乎是重複的工作,然而,背後有一個關鍵性的稅法概念——稅法暫繳規定,它解釋了這個看似矛盾的情況。本文將闡述為何需要在不同的時間點繳納不同的稅款,以及對於已經申請適用免辦理暫繳的112年以前的營利事業,這一規定是否仍然適用。
什麼是暫繳?
首先,讓我們理解什麼是稅法暫繳。這是指營利事業在某一特定期間內需要提前繳納預估的稅款,而不是等到年底報稅時再繳納。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政府有足夠的資金來源,以支持各種公共事業,包括基礎設施、教育和醫療保健等。
針對歷年制的營利事業,暫繳期間通常是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在這段期間,公司需要估算未來一年的收入和支出,然後根據這些估算提前繳納相應的稅款。
根據所得稅法第67條,營利事業的暫繳計算方式有兩種,預估暫繳及試算暫繳。
預估暫繳
首先,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需在申報期間內按上一年度結算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一半自行繳納。其次,如果未使用各種抵減稅額,則可在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免除申報程序。
(補充說明:若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0元,但有繳納基本稅額XX元,根據所得稅法67條第一項說明,暫繳稅額為按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故即便有繳納基本稅額,仍無須將其考量至暫繳稅額計算。)
試算暫繳
另外,公司組織並按要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則可根據當年度前6個月的營業收入試算所得稅,不適用前項的計算方式。
這麼做不僅有助於確保政府在財政年度結束時有足夠的資金,還可以幫助公司分攤一年中的稅款負擔,減輕了年底的壓力。
免辦暫繳
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也不用辦理每年度的暫繳申報。所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是可以不用辦理暫繳的。
另外根據財政部112年8月11日新聞稿說明,若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已經申請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另外申請。
特殊會計期間之營利事業如何辦理暫繳?
對於非曆年制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間則參照曆年制,推算每年的第9月份進行。例如,以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例,暫繳期間將是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這樣的時間表旨在確保政府有足夠的資金來源,以支持公共事業。
逾期申報或繳納之規定
營利事業未按規定時間辦理暫繳,但在10月31日前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的,需支付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日的利息,按存款利率計算。若在10月31日後仍未辦理,稽徵機關將計算暫繳稅額并加計一個月利息,發送核定通知書,要求在15天內繳納。
暫繳稅款制度對公司的主要好處之一是分散繳稅負擔。這意味著公司不需要等到年底才支付所有的所得稅,而是可以在一年中的不同時間點進行預估和繳納。這種分散可以幫助公司更好地管理其現金流,避免在年底支付大筆稅款所帶來的財務壓力。
但最重要的是記得於申報期間內完成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