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台灣在一周內經歷了兩次大停電,能源議題再次浮上檯面。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環保意識抬頭,近年政府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力求使用對地球更友善的方式,在經濟發展與環保用電之間達到平衡。
再生能源主要分為太陽能、風力、水力、地熱及生質能等,其中以太陽能較廣為人知,配合台灣相關能源政策,投入產業的公司也較多。
太陽能產業鏈大致繪製如下:
市面上常見的太陽光電業者,以收入型態的不同,區分為以施建工程為主的工程統包商或以售電為主的能源服務商(不論是風雨球場、漁電共生或其他型態方式鋪設太陽能板,只要是以自有太陽能設備來售電者,皆屬能源服務商)。
而兩種身分的商業模式也不同:
工程統包商主係提供太陽能案場施工統包服務,施工後並不擁有太陽能設備的所有權,在收入成本認列上較為單純,主要係依據工期的長短(是否超過一年為基準),分別採用完工比例法或成本回收法來做為損益的計算。
原則上,承包工程在「一年以上」者,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事者,導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1.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3.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
能源服務商係以自行建造方式取得太陽能設備後,再以設備所產出的電能販售給台電或用電大戶。
自建資產成本之決定原則就像製造業,所投入的直接材料、人工、工程費用等均應歸屬於自建資產的成本中,不能當年度一次認列,是在資產建造達到可供使用狀態時,認列固定資產並按使用年限提列折舊費用。
(詳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規定)
會計分錄參考如下
1. 建置中投入成本(如太陽能模組、相關工程費用及專業技師檢驗費用等)
未完工程或預付設備款
應付帳款
2. 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時
太陽能設備
未完工程或預付設備款
3. 提列折舊費用(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太陽能設備耐用年限15年)
折舊費用
累計折舊-太陽能設備
一般來說,能源服務商在售電以前可能會有以下作業流程:
而公司在經營能源整合、販售電能時,有什麼要注意稅務眉角呢?
用簡單的損益表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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